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
2006-11-02发布 2007-01-01实施
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
1 总则
1.0.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,使监理工作标准化、规范化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,养护监理可参照执行。
1.0.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、法规、文件开展工作。
1.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。
2.国家和行业、地方有关标准、规范、规程。
3.监理合同。
4.施工合同。
5.工程前期有关文件。
6.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。
7.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。
1.0.4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。
1.0.5 监理单位依据本规范第1.0.3条规定,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,对工程质量、安全、环保、费用、进度实施监督管理。
1.0.6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、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等法规,创造合法、规范、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。
1.0.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,除应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几行业的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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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序号:鲁icp备2021044473号-1